一、所得稅 所得稅5月1日房地產營改增前 2017年12月31此前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經營者,月銷售總額或銷售額不超出3萬余元(含3萬余元,相同)的,增值稅免稅或增值稅。在其中,以1個一季度為繳稅限期的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經營者,一季度銷售總額或銷售額不超出9萬余元的,增值稅免稅或增值稅。 對所得稅一般納稅人中月銷售總額未超過2萬余元的公司或式公司性企業(yè),增值稅免稅。 對月銷售總額2萬余元(含本數(shù))至3萬余元的所得稅一般納稅人,增值稅免稅。 5月1日房地產營改增之后 所得稅一般納稅人應各自結轉市場銷售貨品,出示生產加工、維修機電維修勞務公司的銷售總額,和銷售、無形資產攤銷的銷售總額。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市場銷售貨品,出示生產加工、維修機電維修勞務公司月銷售總額不超出3萬余元(按季繳稅9萬余元),銷售、無形資產攤銷月銷售總額不超出3萬余元(按季繳稅9萬余元)的,自2016年5月1日起止2017年12月31日,可各自享有中小企業(yè)暫免征繳增值稅優(yōu)惠現(xiàn)行政策。 按季稅務申報的所得稅一般納稅人,具體經營期不夠一個季度的,以具體運營月測算本期可享有中小企業(yè)增值稅免稅現(xiàn)行政策的銷售總額度。 別的本人采用預收賬款方式租賃房產,獲得的應收房租收益,可在預收賬款相匹配的租期內均值平攤,平攤后的月付收益不超出3萬余元的,可享有中小企業(yè)增值稅免稅政策優(yōu)惠。 依照現(xiàn)行標準要求,可用所得稅差值征繳現(xiàn)行政策的所得稅一般納稅人,以差值前的銷售總額明確是不是能夠享有3萬余元(按季繳稅9萬余元)下列增值稅免稅現(xiàn)行政策。 二、所得稅 減征20%征收率 滿足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(yè),減征20%的征收率征繳所得稅。 滿足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(yè),就是指從業(yè)國家非限定和嚴禁制造行業(yè),并合乎以下標準的公司: 1.制造業(yè)企業(yè),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超出30萬余元,從事總數(shù)不超出100人,總資產不超出3000萬余元; 2.別的公司,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超出30萬余元,從事總數(shù)不超出80人,總資產不超出1000萬余元。 減征50%記入應納稅額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對年應納稅額小于20萬余元(含20萬余元)的小型微利企業(yè),其個人所得減征50%記入應納稅額,按20%的征收率交納所得稅。 自2015年10月1日起止2017年12月31日,對年應納稅額在20萬余元到30萬余元(含30萬余元)中間的小型微利企業(yè),其個人所得減征50%記入應納稅額,按20%的征收率交納所得稅。 小型微利企業(yè),就是指合乎《中華共和G 所得稅法》以及條例全文要求的小型微利企業(yè)。 三、文化藝術工作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止2017年12月31日,對按月繳稅的月銷售總額或銷售額不超出3萬余元(含3萬余元),及其按季繳稅的一季度銷售總額或銷售額不超出9萬余元(含9萬余元)的交納義務人,免稅教育附加費、地區(qū)文化教育額外、水利建設基金、文化藝術工作建設費。 未超過增值稅起征點的交納義務人,免稅文化藝術工作建設費。 四、行政部門事業(yè)性收費標準 《有關擴張18項行政部門事業(yè)性收費標準免稅范疇的通告》(稅務總局〔2016〕42號): 將現(xiàn)行標準對中小企業(yè)免稅的18項行政部門事業(yè)性收費標準的免稅范疇擴張到全部公司和本人。實際收費標準新項目包含: 農業(yè)部門: 中G 植物檢疫費、新飼料審批費、《進口飼料許可證書》審批費、《獸中G 藥典》、《飼料標準》和飼料技術擅長規(guī)范收載種類制造審批費、已制造飼料種類申請注冊評估費、大拖拉機機動車牌照(含機動車牌照架、固定不動封設備)費、大拖拉機車輛行駛證費、大拖拉機登記備案費、大拖拉機駕照費、大拖拉機安全生產技術檢驗費、漁業(yè)船只備案(含工商變更)費;
具體情況能夠資詢諾曼會計的財務人員。